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或护照)、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可参考本指引的温馨提示),受托人带身份证办理;
2、婚姻状况证明,如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证明、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生效证明等;
3、需要粘贴相片的,提供结婚照片若干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4、初步审查后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