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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beat365平台_彩票365_365bet取款要多久公证协会,英文译名为DONGGUAN NOTARY ASSOCIATION,缩写为DG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beat365平台_彩票365_365bet取款要多久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公证员以及与公证事业有关的其他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市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忠实履行职责使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大力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促进公证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为公证行业的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beat365平台_彩票365_365bet取款要多久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beat365平台_彩票365_365bet取款要多久司法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beat365平台_彩票365_365bet取款要多久东城西路1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照本章程对本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

        (三)制定行业规范;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依法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六)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违纪行为;

        (七)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根据有关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奖惩;

        (八)组织开展公证工作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公证宣传工作,编制公证宣传刊物用品、业务学习资料;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上级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本市公证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有关的机构,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助理及其他辅助人员、本市公证工作管理人员为本会个人会员。从事法学教育或科研人员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其他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经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公证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一定业务水平。

         第十条  其他个人或机构申请加入本会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的福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可要求退会。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和公证事业的荣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和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团体会员,可要求退会。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公证机构或公证管理部门工作的;

        (二)公证员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个人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的;

        (四)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个人会员要求退会的。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个人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公证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经申请批准加入的团体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的。

        (三)经申请批准加入的团体会员要求退会的。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主席团自动解散。

        第十九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责:确定会议议程、议题,确定参加会员大会的人员名单,确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确定监票人候选人名单,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审议监事会工作办法;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依法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理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理事组成,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用或选任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任顾问;

        (六)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

        (七)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制定、解释行业管理规则、执业行为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置或撤销本会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十一)审批个人或机构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十二)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提名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主席团;

        (十四)提出本会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并通报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指导职责派员列席监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并且提前3天通知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当中选举产生。聘用制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产生;选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当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并通报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指导职责派员列席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提出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候选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出聘用秘书长、副秘书长并交理事会决定,决定聘用本会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审批本会年度预算方案和活动预算方案;

        讨论研究本会重大事项和主要工作,交理事会决定;

        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研讨会长办公会议成员认为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缺位时,在理事会补选会长以前,由会长办公会议商议决定会长职位代理人,并报理事会决定。

        本会会长、副会长同时缺位时,由理事会补选。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人数超过5人的,设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公证事业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人员以及本会其他聘用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本会的其他职务。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的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情况、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对会费或者其他费用收支及财务预算、决算的合法、合规、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年度审计或者专项审计;

        (四)监督协会各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本会其他机构的会议,并可以在会议上发表监督意见;

        (六)向理事会、各委员会和秘书处提出监督意见;

        (七)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结果监督、执行监督和程序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份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2/3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监督对象提出建议,但不能代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各委员会、秘书处作出任何决定。监督对象应对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予以配合、提供支持和协助。

        如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认为确有必要,可提请理事会对会长办公会议、各委员会、秘书处的决定事项进行重新审议,可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决定事项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八条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建议时,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监事会通报对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根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协调各委员开展工作,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请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缺位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依章程处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公证机构团体会费实行定率收取,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公证机构团体会员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公证收费的4%缴付本会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主要用途包括:

        (一)依照《广东省公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缴付广东省公证协会会费;

        (二)用于开展协会工作,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疗养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支付协会聘用工作人员薪酬。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接受离职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监事会监督,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